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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用地应向开发区工业园(片)区集中。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依法用地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及供地方式 昆明市的工业用地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单独选址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可以挂牌公示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按照项目内容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预供地方案审核报批。经批准后,在土地公开交易有形市场以挂牌公示方式将地块用地位置、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拟建设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拟用地单位、拟供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经公示后,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转为招标或现场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城镇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恢复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同等价格置换方式办理出让供地手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的,按市场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地价款。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可以采取划拨补办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原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因乡(镇)、村企业改制,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确定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底价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其出让底价或标底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单独选址工业建设项目,如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用地所在地对应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的60%确定。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确定。 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地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成本支出及各种费用支出等由财政部门按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规划、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问题,集体讨论确定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具体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价款、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经委等部门编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订工业建设项目产业准入政策,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经委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用地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