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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工作。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到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进行工商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因中标人、竞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然废止。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持相关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缴清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用地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6.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工业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本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事项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投资建设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按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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