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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开放医疗服务业。鼓励在昆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且允许外方控股。
  
  (十一)开放其他服务业。鼓励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服务行业。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壮大服务业发展实力
  
  (十二)支持技术研发和生产服务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金融证券服务业。对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纳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处置债券重置资产和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的,不予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的单位,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支持教育业。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项目,免征营业税;2008年12月31日前,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占用的耕地,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耕地占用税;企业、集体、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县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十五)支持养老服务业。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暂免征收老年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六)支持交通运输和公共服务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缴纳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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