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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除所得税外的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支持社区小型商贸服务业。对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下年不再结转)。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文化服务业。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008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支持农产品市场提升改造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或扩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交易中心和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前2年免收各种规费,后3年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多渠道增加投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梳理整合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革、新型服务业态的推广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建设、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企业,采取奖励、以奖代补、项目资金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出口,对承接国际现代服务业外包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现代服务业享受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和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对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绿色商场”、“老字号”等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或扶持。 (二十三)建立申报机制。由市商务局负责现代服务业相关扶持项目的汇总申报,其他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落实现代服务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四)鼓励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对经确认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辅导期验收、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分别给予奖励。拟上市重点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按出让价款总额的80%以内予以奖励。 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减免相关费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