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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开行收到申贷报告、审查纪要和名单后,按照其内部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开行合同签订 开行承诺贷款后,与盟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信贷合同。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及联保机制 1.盟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旗(县)农信社、各借款妇女联保小组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格式见附件6)。合同文本需要经开行内蒙古分行认可。 2.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分别开立存款帐户,用于此笔贷款业务的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制度 各旗(县)政府按照开行贷款发放额的10%,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当地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质押帐户,接受开行监管。此补偿金实行余额控制,即随着贷款本金的偿还,补偿金逐步释放,确保余额不低于开行贷款余额的10%;待贷款全额清偿后,此补偿金全部退回各旗县政府。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流程 1.开行依据盟城投公司与旗(县)农信社、借款妇女联保小组签订的《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以及存入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开立的存款帐户; 2.盟城投公司向各旗(县)农信社出具统一的委托放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后附名单,同时抄送旗、县妇联),由各旗(县)农信社据此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 3.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公告 贷款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后,旗、县妇联将贷款发放名单发至乡妇联,再由乡妇联组织各村委会进行贷款发放公告,内容包括联保小组编号、借款妇女姓名、借款金额、还款计划、起始还款时间。 第七章 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 利息偿还 1.农信社于每季末月10日,将各借款妇女本季度到期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列表提供给乡妇联,并协助妇联组织进行利息通知与催收; 2.各借款妇女于每季末月20日营业终了前,将到期贷款利息,以联保小组为单位,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3.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十二点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息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偿还拖欠利息的资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4.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营业终了,将贷款利息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利息偿还公告; 5.对未偿还利息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金偿还 1.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1日,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2.农信社于还本日1日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本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还款资金(含当期应收本金和累计拖欠本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3.农信社于每半年末月25日前,将近半年借款妇女贷款本金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本金偿还公告; 4.对未偿还本金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八章 贷款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监管要求 1.项目信贷管理由妇联牵头,负责建立监管台帐,按月到借款妇女家中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妇女家庭及生产经营情况,更新监管台帐,提醒、督促按期还款; 2.盟妇联牵头,组织妇女微贷款业务领导小组,按季抽查妇女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3.在日常信贷管理过程中,如了解到某借款妇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遇到较大困难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则需要立即电话上报旗(县)妇联,旗(县)妇联做好记录,并研究对策,必要时会同盟城投公司,将情况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 4.这项工作由盟妇联制定操作细则。 第九章 不良贷款化解 第二十四条 启动联保机制 当某个借款妇女出现还款困难时,首先启动联保机制,由联保小组其他妇女代为偿还。具体按照《委托贷款和联保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启动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 当某个借款妇女出现还款困难、联保机制亦不能足额还款时,启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开行内蒙古分行直接从盟城投公司贷款风险补偿金质押帐户上进行扣收。不足部分,由各旗(县)政府负责协调还款,旗(县)妇联、农信社负责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