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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6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章 档案管理要求
  
  1.旗(县)妇联负责将贷款受理、公示、上报资料、合同资料、日常信贷管理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夹保管,永久保存;由盟妇联制定操作细则。
  
  2.盟城投公司负责合同资料、上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夹保管,永久保存;由盟城投公司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一章 巡回指导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巡回指导工作组
  
  业务开展初期,开行将委派分行员工及开发性金融青年志愿者,组成巡回指导工作组,深入各试点地区,专项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巡回指导工作组的职责
  
  1.推动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建设,负责业务开展初期业务审查会议的组织与主持、贷后本息回收的督促、风险控制机制的落实;
  
  2.与各旗(县)妇联一起,对各乡(镇)妇联乃至各村委会妇女微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公示、本息回收、贷后监管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具体做法;
  
  3.与各乡(镇)妇联、农信社共同开展贷款受理、审查、公示、本息回收、贷后监管等工作;
  
  4.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并提出完善意见;
  
  5.配合开行内蒙古分行,做好盟城投公司、妇联组织等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按月向开行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二章 举报监督制度
  
  为杜绝贷款操作过程中的“人情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各旗(县)政府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向社会、各乡镇公布举报电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需由城投公司及时告知开行内蒙古分行。
  
  第十三章 统计总结及宣传
  
  1.盟妇联负责全盟妇女微贷款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按季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妇联、盟行署。
  
  2.盟妇联负责妇女微贷款业务的总结及宣传工作,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及完善意见。
  
  第十四章 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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