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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35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确保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23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与企业相结合、长远与近期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建立健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的工作机制。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致力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企业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地方检查与上级行业部门检查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安全督查与治本措施调研相结合,对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督查。
  
  三、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将事后查处改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我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组 长:袁宝新 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群 市煤炭局局长
  
  成员:斯地克·赛买提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李春安 水磨沟区副区长
  
  程兴建 米东区副区长
  
  赵则建 达坂城区副区长
  
  艾贝保·热合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跃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尚彦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兆礼 市环保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魏敏 市煤炭局副局长
  
  马朝仓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李效雨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艾则孜·吉利力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产煤区(县)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负责对重点区(县)、重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朝苍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期间,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两个督查工作组对相关区(县)和重点煤矿企业进行督查。
  
  (二)各产煤区(县)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主要负责对辖区所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主要负责对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各类煤矿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负责煤矿的隐患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切实开展好隐患自查、整改治理工作。
  
  五、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各产煤区(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落实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缺煤地区煤炭供需预警机制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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