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予印发《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石家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内(包括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道路或依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在户外设置的各种形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日照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2、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3、户外广告的立面造型和施工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霓虹灯或者内置灯光、外打灯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亮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5、沿道路设置的独立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其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小于10%,明确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第二章 建筑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第五条 楼顶广告的设置 1、楼顶广告是指依附于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楼顶广告的整体高度应一致,广告基本色调、整体造型、尺度、风格等要素应与建筑形成有机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自身特色和风格。 2、设置在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楼顶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相邻居住、教学、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日照,楼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楼顶广告;三层以上,40米以下的建筑物,楼顶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5;40米以上高层建筑楼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并应采用镂空霓虹灯形式。 4、设置楼顶广告应封闭围合,同时广告下边缘与建筑物檐口不得留有缝隙,对广告支架进行有效遮挡。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 第六条 平行建筑墙身广告 1、平行建筑墙身广告指的是在建筑顶部檐口以下、平行于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2、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上缘不得高出建筑檐口,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0米,外缘突出墙面不得大于0.5米,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广告设置面积比(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正立面投影总面积与该广告所处建筑立面墙体面积之比),在允设区不得大于1/3 ,控制区不得大于1/5。 4、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度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出现差异时,应采用逐块广告加统一边框的方式设置。 5、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平行建筑物墙身广告。 第七条 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1、垂直建筑墙身广告指的是设置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垂直于建筑立面、突出于建筑墙体之外的户外广告。 2、垂直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下缘距地高度不得小于3.0米,其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米。广告外缘出挑墙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3、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寸、出挑距离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 4、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第八条 嵌入式广告 1、嵌入式广告指的是依托建筑的窗体或通过改造建筑实墙面而形成的不向外突出建筑墙面的广告橱窗。 2、设置嵌入式广告时,禁止破坏建筑结构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功能。 3、嵌入式广告的位置、尺度和大小应与建筑原有立面造型和风貌有机结合,不得对建筑景观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通过改造建筑墙面形成的嵌入式广告面积计入平行建筑墙身广告面积之列,须符合本技术规定中的平行建筑墙身广告面积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