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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3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新建建筑节能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新建建筑的工程质量。
  
  (1)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严把规划审批关,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把节能设计审查关。新建建筑强制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设施及温控装置,达到分户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计算书。实行建筑节能工程备案制度,审查合格的,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建委)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关。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及室内采暖系统、小区二次供热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建委)
  
  (4)加大建筑节能、新型建材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闭合式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严肃查处不按节能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将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考核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加大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国家发布的节能减排建设产品名录中产品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2.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坚持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与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实行“谁所有、谁改造、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并同时实施供热采暖系统改造,达到热计量和温度可调节的要求。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奖励资金。同时,研究制定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经济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运行的模式,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程。
  
  2008年,开展既有建筑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强化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完成20万平方米政府资金引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3.建立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按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科〔2008〕3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的贯彻落实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现状调查和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监测及节能试点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监督管理。2008年计划完成2项政府机构和2 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试点示范项目,为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制定电、热、水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耗定额和限额定价、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经委、乌昌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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