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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3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强化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配套管网设施,严格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2008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2万立方米/日,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0.65万立方米/日。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及企业、单位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的运行,使全市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开展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
  
  (五)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研发有利于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粘土制品的监督管理,巩固我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逐步淘汰粘土多孔砖制品,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措施,2009年起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大在市区内“禁现”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经委、乌昌财政局、市国土局)
  
  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编制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规划,明确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城市垃圾源头分类的相关政策,逐步实施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8年新建米东区垃圾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400吨。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乌昌财政局、市国土局)
  
  (六)开展城市照明节能降耗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制订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新型高效节能光源,提高城市照明效果,降低城市照明领域的能源消耗,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
  
  (七)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企业内部推行争先创优活动,提高服务水平,打造精品公交,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条件。增加公交出行比例,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改造或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超标的落后车型,加快客运车辆节能化改造步伐。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行政区域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建成区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核心区达到70%以上,中心区达到37%以上,远郊达到4%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建委)
  
  2.推进运力结构调整,提升运力结构水平。调整运力结构,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经济型客车。鼓励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混合动力先进节能车型。到2008年底,93%以上高耗能、高污染中巴车退出城市客运市场。力争到2010年,使用清洁环保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分别达到车辆总数的90%和95%以上。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公交智能信息调度系统,实现无线监控、电子站牌、IC卡结算等一系列现代管理手段,力争到2010年,城市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减少车辆空驶率,提高实载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建委)
  
  (八)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新技术开发和应用。
  
  1.积极研发和引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围绕“四节一保”,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加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新型节水、供热管网热平衡调控、垃圾处理、废水循环利用、交通行业等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力度,重点研究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煤层气等能源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可再生能源、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示范项目建设,在供热行业推广应用循环硫化床锅炉、层燃炉分层给煤系统、大功率电机变频装置和静电除尘装置。(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乌昌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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