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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立经济与金融相互推动的新格局,把我市建成经济强市和金融强市,现就加快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及时掌握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络发展规划信息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导向,重点引进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每年确定1-2户重点对象集中引进,力争5年内有5-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落户。加强与华夏、中信、浦发、招商等银行的联系,使其尽快落户我市。利用国家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和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西部大开发政策机遇,启动外资金融机构引进工作,使我市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率先进入地区。大力引进和发展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已经入驻我市的交通银行,要加强支持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使其做大做强。 (二)加速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和东胜农村商业银行加强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扩大规模,逐步向市外扩张,争取成为全区乃至全国有实力、有特色的商业银行。引导推动有实力的大企业参股、控股或出资组建地方金融机构。鼓励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争取三年内成立2-5家财务公司。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筹建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产业发展基金等金融机构。鼓励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有机融合,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拓展农村牧区的机构网点和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引导农牧民组建资金互助社。支持邮政银行在农村牧区发展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业务。 (三)协助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积极配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协调解决其分支机构改革中涉及地方方面的问题。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做好不良资产核销及债权落实等股改前的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品种,拓宽服务领域,构筑安全、高效、快速、优质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对己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模,在争取自治区将我市列为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的基础上,新增设10家左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五)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具备条件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着手组建具有统一法人的鄂尔多斯市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和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签署的“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合作协议”,督促旗区落实保险资金,帮助各农村信用社清收“三乡”不良贷款和处置抵押资产,帮助保留和扩大农村信用社乡镇苏木机构建设,争取在规定时间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考核兑付要求,争取更多的支农再贷款。 (六)加快发展金融配套服务业。加强和规范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扩大投资渠道,充分发挥担保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继续扶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发挥市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对全市担保公司做好监督和管理。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保险代理、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 二、促进信贷规模不断扩大 (七)努力扩大国有银行的资金投放。实行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驻市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和资金投放,为我市贷款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建立企业与银行项目对接例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根据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向区内外各大金融机构推介我市重点项目,提前做好项目资金对接,确保资金落实。积极培育银行贷款市场,提高银行融资能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扩大信贷规模。 (八)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投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调整职能,多种形式拓宽支农支牧服务领域。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建立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农村牧区饮水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加快市金融合作办公室建设,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完善“两台一组”,打造地方融资平台,积极为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重点项目、关键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创造条件。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做好信用额度评审,不断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的贷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