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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3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9
【实施时间】 2006-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得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合理流动等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的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较好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家底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单位处置资产或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不履行审批程序,有的单位随意处置或先处置后申报,经营收入的使用上存在管理漏洞;有的单位闲置和浪费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资产配置缺乏前置性控制,随意性较大;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资产配置不匀、苦乐不均的现象;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缺乏制度规定,导致“单位使用”实际上成为“单位所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为滋生腐败现象带来了隐患。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仅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内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改革,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四个结合”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要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管资产和管预算有机结合起来。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要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四)坚持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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