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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3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9
【实施时间】 2006-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四、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着力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逐步规范,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约束,形成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资产配置环节,要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结合财政财力情况按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超标、重复配置,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的紧密结合,逐步解决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占有苦乐不匀问题。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把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闲置的资产调配到需要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资产使用环节,要着重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资产清查和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和状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
  
  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必须对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可逐步通过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转制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设定抵押、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及设定担保,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资产处置环节,要严格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报损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转让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的业务审批时,要将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经评估或已经评估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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