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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34号
【颁布时间】 2006-09-19
【实施时间】 2006-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市场竞价方式,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腐败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自建或与各类经济实体、出资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的,其资产处置方案和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方案,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部门在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有关的事项审批时,要把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必备要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收入。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经营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对隐瞒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财政部门在核定部门预算时可相应抵扣经费预算。
  
  4、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秩序,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认真研究和探索存量资产资源共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资产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果。
  
  (四)监督检查环节,要完善机制,严肃纪律。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对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效益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能,努力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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