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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在国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监督下,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密报的受让方案并发给各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受让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转让方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向转让方推荐合格的受让候选人。转让方根据评审情况择优选择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较多时,评审委员会可向转让方推荐多个合格的受让候选人,由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其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出标的说明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受让方案送达时间截止,没有递交受让方案的; (二)递交的受让方案不符合标的说明规定的; (三)依据法律规定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活动的; (五)标的说明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让方案无效: (一)受让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或留有标记的; (二)受让方案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三)受让方案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及未经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四)受让方案未按转让产权标的说明规定格式制作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标会议; (六)报价低于该产权转让项目出让底价的。 第六章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由产权交易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机构和转让方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可采取连续报价、定时报价和连续报价加定时报价相结合三种方式,每次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发出电子竞价文件后不得终止电子竞价: (一)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终止产权转让的; (二)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出现电子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易方式 在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商,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在采用其他产权交易方式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报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或单位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告结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出让方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情况,对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二)转让方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确定再次公告的时间、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国有产权拟转让的价格等; (三)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再次公告;再次挂牌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对于拟确定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获得原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转让方根据再次公告受让方征集情况,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或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同时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挂牌价格或资产总额的30%。产权交易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对按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产生的受让候选人,转让方可要求再次交纳不超过挂牌价格或资产总额20%的产权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转让底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批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决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 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出让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产权或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经营收益预期等因素,也可参考中介咨询机构提交的估值报告测定。转让底价一般不低于资产评估的净资产额。 第三十三条 成交签约 在产权交易正式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