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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国资[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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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产权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方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价款支付
  
  国有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的专用结算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产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成交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割书》、价款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六条 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和《产权转让合同》,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结果备案
  
  产权交易结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合同》、《产权成交确认书》等相关结果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用于违约罚金和对利益相关方利益损失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追索赔偿:
  
  (一)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的;
  
  (二)意向受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的;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四)意向受让方其他各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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