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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实行畜、禽、水、奶产品(以下简称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为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为重点,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基本目标 从畜产品养殖、畜禽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全过程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逐步在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建设,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健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责任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质量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后,进入乌鲁木齐市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从养殖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从养殖、屠宰、市场销售到餐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分步骤进行,逐步实现畜产品全面市场准入。 (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全市从事畜产品生产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畜产品零售业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畜产品购进台帐。台帐应详细记载购销渠道、品名、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台帐要与检疫检测合格证明及畜产品实物相符,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各畜产品生产经营点,必须在畜产品销售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每天上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公示,标明摊位号、畜产品品名(品牌)、数量、日期和来源等内容,并张贴畜产品检测报告单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随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和群众监督,将每周的检测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备案。 (二)设立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选择5个规模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且积极性高的企业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戈壁富泰肉制品有限公司东戈壁生猪屠宰场、米东区新皖生猪屠宰场、泰昆集团公司家禽屠宰厂、华凌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定点牛羊肉批发市场设立为首批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进一步充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三级网络体系。设立的各畜产品检测点必须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畜产品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兽药、饲料的残留进行常规检测,要求每个检测点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检测室,由专人具体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兽药残毒检测设备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型号后,各检测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自行配制。日常检测可选用测试卡、试纸条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中心系统培训合格,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必须为该检测点主管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检测试剂的运用可按照现行蔬菜类农产品检测试剂管理办法,即第一套检测试剂由各检测点自行购买,若检测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数量,中心以奖励的方式发放一套试剂。兽药残毒日常检测方式为:检测设备一周必须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样定性检测。日常检测采用测试卡、试纸条等进行快速检测。检测报告单须及时上报中心进行备案,并向各供应商如实提供。 (三)逐步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