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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商贸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要把在生产环节查处的情况及进入流通环节的情况及时抄告卫生、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将流通环节发现的畜产品的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告农业主管部门。卫生、工商、商务等流通环节的执法部门,对查处退市没收下架的违法畜产品,要交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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