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颁布时间】 2006-09-07
【实施时间】 2006-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研究我省常见出生缺陷的病因及发病机制,研究重点病种早期筛查、诊断、预防新技术。研究推广常见生殖道感染筛查、不孕不育治疗的新产品。
  
  4、研究我省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发生机制,明确发生率,制定防治策略,为研制开发安全高效的新型避孕药具提供依据。研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原因,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把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5、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收集全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研究与避孕节育相关的疾病和健康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基层网络建设
  
  1、加强基层服务站(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服务站(所)要准确定位、明确方向、突出特色、创新发展。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8号),科学制定服务网络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发改委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和贫困山区的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在此基础上,由省、市、县(市、区)出资,重点支持150个乡镇中心服务所和29个“二级”等级以下的县级服务站的改扩建。“十一五”期末,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省80%的技术服务机构基本达到“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标准;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省里命名10个县级以上示范服务站和50个乡镇示范服务所。
  
  2、加强基层服务站(所)信息化建设。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装备标准》,更新、添置技术装备,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站(所)信息咨询功能,乡镇中心服务所以上的服务机构基本实现技术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县乡联网。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测管理、信息双向互动,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3、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坚持把免费发放作为主渠道,以计生服务站(所)为依托,建立多元化药具调拨配送新模式,免费发放扩大到现居住地育龄人群, 库存周转率降低到3个月以下,形成“部门管理、社会参与、渠道畅通、规范服务”的药具供应新格局。加强机构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县级服务站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技术服务人员要指导群众正确使用避孕药具,做好随访服务,确保育龄群众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孕药具。
  
  4、加快服务站(所)人员结构调整。服务站(所)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十一五”期末,服务站(所)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县级以上服务机构有1名以上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中心服务所在岗技术服务人员5名以上,并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1名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服务所在岗技术服务人员3名以上,并有1名以上能完成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助理)医师。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要求达到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
  
  5、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理顺继续教育、职称晋升与执业注册的渠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制度,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教育与培训体系,制订并实施中长期培训计划,开展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的职业化教育,坚持短期培训与中期进修相结合,每年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要选派1名以上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修三至六个月,乡镇服务所每两年选派1名以上技术人员到县级以上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修一至三个月。“十一五”时期,各设区市要有自己的技术培训和临床实习基地,全省具有技术职称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服务人员达50%以上。
  
  6、强化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质量意识,提高管理人员执法监督水平,推进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率达100%。严格依法执业,加强执法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服务事故的发生,保证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和身心健康、生命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