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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紧紧围绕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加强县、乡医疗机构的产儿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到2011年,以县为单位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达到90%、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部门协作,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家庭帐户、大病统筹、大额救助、特困救助“三位一体一补充”基本政策,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医疗费用垫付制,更好地方便群众。重点加强资金筹集、基金管理、药费报销以及医疗机构监管四个环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特困人口救助办法,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质量控制与付费工作,不断降低群众就医成本,降低医药费用,认真探索方便惠民的运行机制,不断扩大参合面,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巩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作为大事认真研究,配齐配强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办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乡镇合管办的工作力量,在乡镇综合改革中,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乡级合作医疗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满足群众需求。各县合管办要逐步建立形式多样、方便有效的筹资机制,运转高效、方便群众的运行机制,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补偿机制,制度规范、成本低廉的管理机制,有效制约、相互协作的监督机制。民政、卫生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对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建立起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特困医疗救助费用补偿相统一的“一站式”服务方式,使广大群众能及时得到医疗补偿和救助。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疾苦、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和谐发展的大事,切实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明确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履行好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实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奖罚。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医疗单位收入为辅的投入机制,改变医疗单位以药养医的模式,逐步降低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建立运转正常,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体系。各级财政新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保障农村牧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青政办[2006]187号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通过争取项目或政府投入解决。各县政府要保证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或风险金制度,用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事件;要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运转经费,确保县、乡合管办正常运转。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主要职责抓紧抓好,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搞好协调和督查工作。发改委要把农村卫生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乡村医生和保健员的报酬,加大卫生投入,保证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公益性。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牧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人事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农村卫生人才的优惠、鼓励、倾斜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扶贫部门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整体扶贫规划,充分利用整村推进等项目统筹安排村级卫生室等建设项目,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保证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以学校和学生为中心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通过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为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