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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城乡基本医疗管理中心配备工作人员8名,从市本级事业编制调整解决,其中卫生专业人员5名,财会专业人员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1名。 各区(县)城乡基本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4名,从区(县)本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编制调整1名,事业编制调整3名,其中卫生专业人员1名,财会专业人员2名。 各街道办事处(镇)城乡基本医疗管理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2名,从区(县)本级事业编制调整解决,其中卫生专业人员1名,财会专业人员1名。 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取。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由区(县)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1元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0.5元标准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一)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拟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发展规划; (三)指导区(县)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七)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制定具体措施;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审核、支付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 (七)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九)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参保居民参保金的筹集工作; (三)负责表、册、账、证的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向上级反馈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2、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规章制度; 3、对经办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服务; 5、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6、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7、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等。 (二)市委宣传部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医药价格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2、依据省政府规定,安排本级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向上级财政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监督区(县)财政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3、合理安排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