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电气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电气化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按照市“十一五”农网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部颁标准和自治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管理办法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为目标,按照 “新农村、新牧区、新农电、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改进农村供电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做强做大巴彦淖尔农村电网,统一品牌服务,惠及家家户户,为全市提前实现农牧区现代化和农牧民达小康目标,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完成建设1个国家标准农村电气化县和2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2009年,完成建设2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2010年,完成建设1个自治区标准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任务。
  
  三、时间安排
  
  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启动时间为2008年3月29日,工程竣工时间为每年11月20日前,电气化工程验收时间为每年年底,具体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蔺富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陆彬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玉峰市发改委主任
  
  王志坚市电业局局长
  
  成员:
  
  黄永贵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卫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波市经委副主任
  
  祁素莲市审计局副局长
  
  周和平市电业局副局长
  
  肖大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进升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学钧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新林市水务局副局长
  
  白治国市国税局副局长
  
  徐世才市农业银行副行长
  
  裴子亮临河区政府副区长
  
  郭玉根乌前旗政府副旗长
  
  王肇晟乌中旗政府副旗长
  
  张量乌后旗政府副旗长
  
  马忠福杭锦后旗政府副旗长
  
  李建军五原县政府副县长
  
  李树强磴口县政府副县长
  
  张广义市农垦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黄永贵(兼),工作人员从发改委和电业局临时调派。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各自分管范围内涉及电气化工程建设的相关问题。具体职责为:市电业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加强供用电管理和农村电网建设,按照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发改委负责相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协调自治区发改委申请投资。牵头制定与我市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新农村电气化县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工程验收;财政局负责争取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新农村电气化相关工程的顺利推进;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计划的衔接,督促成立农村用电协调管理组织机构,解决电气化建设改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计划要求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标准要求,电气化乡(镇)占全县乡(镇)比率达到40%,电气化村占全县行政村比率达到30%,方可申报电气化县。截止2007年底,我市有4个镇和20个村实现了电气化,下一步仍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新农村电气化县的验收标准。
  
  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旗县区。
  
  ㈡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标准。
  
  ⒈电气化村建设标准。全村人均年纯收入3000元以上,居民户通电率100%,人均年生活用电量50千瓦时以上;配电网建设纳入该村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配电台区、接户线和用户配电装置安装规范、标准;配电台区低压线路供电半径符合标准;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成立有村委会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生活照明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实现同网同价;客户评价满意率98%以上,无用户欠费现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