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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兴办旅游 鼓励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经营,以及水、路、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从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以集中规划、成片开发的形式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旅游企业使用水、电、气等,实行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价格;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允许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淡季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并减免报停期间相关费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旅游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