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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6]92号
【颁布时间】 2006-08-29
【实施时间】 2006-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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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制度。建立人口计生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综合法律知识系统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确认制度。定期组织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二)村(居)民自治制度化。
  
  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为核心,大力推行“村(居)两委会负总责、计生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自治组织网络,完善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加强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村(居)民委员会一般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包括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计生服务员、计生协会负责人。推行村级计生服务员竞聘上岗制,确保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使其主动承担计划生育群众性工作和有关服务。在落实企业法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市场计生协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人口计生专职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民警和其他驻社区代表组成的计生协会。整合社区资源,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断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计生管理体制。
  
  2.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自治公约,建立规范的有关计划生育事务方面的村(居)民议事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党员或会员联系户制度等,保障村(居)民享有计划生育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3.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把人口计生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确保村级人口计生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三)优质服务标准化。
  
  以宣传教育为主导,以完善技术服务网络和实行计生卫生合作机制为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育龄群众提供温馨舒适、方便高效、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1.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促进生育文明。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大服务、出精品”的工作方针和“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有序、内容求实、载体创新、资源共享、群众参与、保障到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新机制。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以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婚育文化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生育文化园区建设和人口文化进校园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县级指导站为龙头、中心服务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为基础、村级服务室为补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执业准入制度。健全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全面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宣传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管理等服务功能。
  
  3.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结合“农民健康工程”,重点开展以生殖道感染防治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推进和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降低意外妊娠发生率。积极开展艾滋病预防的宣传、咨询和安全套推广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男性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健全术后随访、生殖健康检查、病残儿鉴定、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等方面制度,改革药具发放模式,加强药具质量管理,推广应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
  
  (四)政策推动多元化。
  
  从关心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入手,结合当前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措施,在全省形成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体系。
  
  1.依法兑现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完善激励措施,依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优惠等待遇,保障公民享受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和落实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医疗、教育、就业等奖励和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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