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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制定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和程序,实行“直通车”发放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规范、持久、良性运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奖励扶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3.完善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制定出台全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和资金管理,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得到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4.实施新家庭计划“少生快富”项目。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实施新家庭计划“少生快富”项目,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贴息贷款、项目扶持、咨询培训等多种途径的帮扶,重点帮助其发展经济、提高致富能力,并带动乡风文明建设。 5.建立完善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双农独女户倾斜和优惠,努力为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把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和保障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大病统筹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 (五)综合治理一体化。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群众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新格局。 1.完善人口计生综合决策机制。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总体规划,实行同步决策部署、同步检查落实。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党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纵向分类、分线的责任制考核办法,将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和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2.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完善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成员单位工作责任考核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保证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推动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3.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重难点问题。建立人口计生、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构建各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经费互结、共同管理、责任明确”的省内“一盘棋”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与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 进一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制定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其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加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管理B超及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加大追踪和查处胎儿下落不明案件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及贩卖、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和落实再生育全过程管理,实行关口前移,规范孕情检查服务,严格实行定点和凭证终止妊娠手术制度。 4.建立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信息支撑体系。实施“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化工程”,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努力实现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应用能力和人口计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动态监测,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5.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工作机制。省一级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政府领导、专家负责、部门参与、政研结合、课题运作”的运行机制,开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规划的研究;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区域发展规划,加强区域人口发展和相关问题的研究。要把战略研究与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相结合,探索建立根据人口发展规律实行宏观经济决策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