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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06]182号
【颁布时间】 2006-08-28
【实施时间】 2006-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省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
  
  /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 ------------------------------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其中有关技术投入或科技创新指标作为必考指标,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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