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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效益奖金或绩效薪酬(下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基薪=规模薪酬×调节系数 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予以确定。 调节系数=〔1+(0.3×企业所在地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一条 效益奖金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薪的一定倍数。 效益奖金=基薪×效益奖金倍数×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其中:效益奖金倍数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确定;效益奖金调节系数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效益奖金调节系数: (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 (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三条 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效益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5-0.8。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兑现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由企业先按上年度基薪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再按省国资委审核确定后的基薪标准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效益奖金根据薪酬核定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奖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效益奖金由省国资委设立专账管理,延期效益奖金的兑现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省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锑□企业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