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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效益奖金(即绩效薪酬,下同)倍数。 考核结果为E级时,效益奖金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效益奖金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效益奖金倍数=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效益奖金倍数=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效益奖金倍数=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职务。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外,可给予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益奖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效益奖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效益奖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效益奖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效益奖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效益奖金或延期效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省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