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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新农合地域覆盖率达到100%,覆盖全市所有苏木、镇、嘎查、村。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0%以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住院实际补偿比达50%以上。
  
  二、规范补偿模式
  
  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继续执行以下两种模式:
  
  ㈠家庭门诊帐户+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其他(风险金);
  
  ㈡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其他(风险金);
  
  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在上述两种模式中可任选一种。
  
  三、提高筹资标准
  
  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内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增加5元),按照国家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由于农牧民个人筹资已结束,08年不再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2009年要增加到每人20元。
  
  基金分配如下:
  
  ㈠设立家庭门诊帐户。具体办法如下:
  
  实行家庭门诊帐户的旗县区,帐户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以内提取,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家庭门诊帐户结余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建议农牧业人口在10万人以内的旗县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其它旗县区逐步向取消家庭帐户过渡。取消家庭账户的旗县区可以试行门诊统筹。
  
  ㈡住院统筹基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85%,主要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㈢慢性病补助基金:按每人每年 3元提取,用于慢性病参合患者门诊治疗费补助。其他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正常分娩、婚前医学检查、结核病治疗费等)。
  
  ⒋风险基金:按自治区内财社[2005]276号文件规定,2008年,风险基金按每年每个旗县区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比例提取,达到年平均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由市财政按照各旗县区计提的风险基金额,直接从市本级财政资助合作医疗资金中扣留,并存入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按旗县区分别计帐。风险基金由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四、规范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2008年,全市住院统筹补偿方案,实行统一分段和报销比例,进一步简化费用分段,适度提高报销补偿比例。继续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设立起付线、封顶线。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费用分段
  
  (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一级
  
  (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0
  
  
  
  65
  
  30000
  
  
  
  二级
  
  (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市蒙医院)
  
  200
  
  
  
  55
  
  
  
  市内三级
  
  300
  
  300.01-5000.00
  
  45
  
  
  
  5000.00以上
  
  50
  
  
  
  市外三级
  
  500
  
  500.01-5000.00
  
  30
  
  
  
  5000.01-10000.00
  
  35
  
  
  
  10000.00以上
  
  40
  
  人均筹资100元以上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但起付线、分段全市要统一。
  
  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
  
  ㈠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及残疾人和百岁以上老人,凭旗(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同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核算。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及中小学生住院取消起付线。
  
  ㈡要适当降低蒙医中医治疗的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应用中、蒙药饮片、乙类中、蒙制剂及针灸、推拿、拨罐、“五疗”等治疗者补偿比例提高10%。
  
  ㈢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特大额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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