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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46号
【颁布时间】 2007-07-17
【实施时间】 2007-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真正把《纲要》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纲要》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其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纲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2007〕14号)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宁政〔2007〕113号)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纲要》卓有成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1、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策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都不能干预,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对确需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打破过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力量分散的决策格局,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上下级政府、条和块的决策权力要有所区别,该“条条”决策的事项,“块块”不要干预。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做到行政决策事项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要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
  
  2、建立和实行行政决策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要始终坚持维护法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从源头上解决可能产生的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 “四级备案、三级审查”。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重点转移到审查上来,在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以及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引发行政争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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