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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7]146号
【颁布时间】 2007-07-17
【实施时间】 2007-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级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1、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全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解决行政复议能力低、人员短缺等问题。编制、人事等部门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法制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要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强化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重大复杂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开展公开听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坚持依法公正审查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使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裁决都能够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3、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本系统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行政复议专报等制度,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定期研究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
  
  三、健全制度,确保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
  
  (一)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年终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使行政争议得以有效化解。
  
  (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凡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的,一律按《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排查梳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容易引起群体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及群体性信访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员,逐一落实解决方案。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亲自抓排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排查工作制度,并加强督促和检查。要认真做好应对各类因行政争议可能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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