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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附件4)。 第十五条 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市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等事项)报市国资委。企业在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时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同时参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发展水平。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运营环境、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增减幅度等因素,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调整。考核期内,由于清产核资、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任期考核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调查后作出答复。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在必要时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任期中长期激励和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加以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3年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