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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08-21
【实施时间】 2006-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示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发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具体扣发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发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六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通过监督检查和清产核资,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并按重新核定的利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兑现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当年的考核结果视为E级,扣发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2综合评议指标及计分办法
  
  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4经营难度系数(略)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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