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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08-21
【实施时间】 2006-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泸州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不良资产比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指标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即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14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8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3分;
  
  2标准值部分基本分6分。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5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5分,较低级扣0.5分,较差级扣1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四)分类指标基本分1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分类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70%+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30%。
  
  (五)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根据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本办法中的指标行业标准值指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标准每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值,标准值按行业和规模分优秀、良好、平均、较低和较差5个档次水平。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计算(附件3)。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 5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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