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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七)编制文化旅游设施规划,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具有地缘文化特色、标志性文化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完善道路交通规划。围绕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地面交通与地下交通、城中交通与城郊交通、高峰交通与平时交通、假日交通与日常交通的关系,加强交通规划的编制与研究。大力发展城市公交,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发展轨道交通,构建与城市职能相适应的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体系。
  
  (九)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建设水平。做好重点地段、大型建筑、中心城区各副中心的城市空间设计、建筑形态设计、天际线设计,确保建筑主风格、主色调既有特色又与周边环境协调。
  
  (十)加强“城中村”重建改造、整治专项规划研究与编制,大力推动实施“城中村”五年重建改造工程,做到“冻结存量、杜绝增量、全面覆盖、长效控制”。
  
  四、明确城乡规划编制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昆明城市总体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规划设计,制订全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牵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相关县(市)区政府参与。各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三)各县(市)区政府在现代新昆明战略发展框架下,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除市统一编制外的各类城乡规划,包括辖区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物流园区控制性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负责提出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空间布局要求。
  
  五、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除昆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3.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审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审批
  
  1.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3.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编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行,每年由市规划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编,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审批。
  
  (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1.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规划许可。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局办理。其它区域的规划许可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规划局具有督查、监管的职责。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庄建设及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
  
  3.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规划行政效能。
  
  六、严格城乡规划监督执法管理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进行过规划许可,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经确认为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负责处理超建行为的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尚可拆除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超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可予以没收;同一建筑物中超建部分不能与整体分割的,没收超建面积相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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