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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没有得到任何规划许可批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下达停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违法建设,可采取市区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规范查处程序和执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查处不力或者明知违法而不予查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规划批后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放、验线管理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竣工验收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道路、绿化、管线、亮化、渣土等建设工程必须纳入规划竣工验收范围,对不申报验收、未执行规划要求或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整改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建设单位下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四)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棋盘式、方格化”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效能。加大批后管理力度,对各类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将违法建设制止于萌芽状态。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规划公示公布和公开听证制度,将已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结果,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通过网站、刊物等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和公众展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体现规划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不允许出现“暗箱操作”现象。建立健全规划违法案件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展违法违规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构。所有县(市)区成立单列或与县建设局合署办公的城乡规划行政机构,并逐步建立覆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的规划执法管理机构。
  
  (二)健全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切实落实“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的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把好规划审核和监督实施的关口,提高城乡规划的“刚性”与“龙头”地位。按照工作规则组织召开“全委会”与“专题会议”,定期听取和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建立专家审查、规委审核、政府审批的良性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三)完善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完善地方性法规、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规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订,加快构建覆盖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执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四)落实经费。各级规划应从规划是政府的第一资源、第一责任的高度出发,将政府性各类规划的研究、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完善规划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制度;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全面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健全规划部门与社会各界沟通、互动的有效机制,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规划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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