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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
  
  1、对水管单位机构和编制进行“两定”。
  
  (1)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生态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堤防、防洪和排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暂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此外,在建和续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原则上应列入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从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在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前提下,所有在建和续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应列为事业单位范围。
  
  水管单位的具体机构性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定。
  
  (2)对水管单位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测算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2、理顺水管单位经费来源,落实“两费”。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的3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5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足部分,在积极争取自治区对贫困盟市、旗县所属的影响旗县以上城镇和重要设施安全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的同时,地方财政应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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