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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积极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多渠道分流人员。
  
  (1)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科学设置人员编制。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竞争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拓宽分流人员就业渠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积极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3)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
  
  (4)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实行管养分离。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5、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城市供水、发电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三)建立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步到位。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政府定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并同时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从按亩计量改为按立方米计量。非农业用水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逐步实现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提高缴费率。
  
  (四)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因地制宜地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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