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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8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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