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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 “打造文化旅游胜地”发展战略,扶持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除国家明确禁止的以外,本市所有直接或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客运车船公司、商品生产与销售、饮食休闲娱乐、演艺场所及其表演团体、节庆赛事、会议展览以及教育培训等文化旅游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提高优质服务。 2.鼓励与支持国内外投资财团、企业集团和本地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经营文化旅游企业;鼓励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旅游企业,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支持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建中控股。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庐山、环庐山地区、云居山-柘林湖、九江城区以及环鄱阳湖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文化旅游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4.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项目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鼓励以转让、承包等方式,依法对景区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快开发与建设。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景区转换经营管理机制。 5.支持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吸引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分支机构,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鼓励与支持组建旅行社企业集团。引进国内外旅游饭店集团经营管理我市旅游饭店;鼓励与支持组建旅游饭店企业集团。 二、实行税费优惠 6.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最长期限可达40年。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的,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依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以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按年度缴纳经营管理费。 8.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文化旅游经济实体,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文化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0.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收入,按其全部收费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据实征收营业税;对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可按其经营收入80%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后,计征营业税。 11.对新设立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对进入新设立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从事经营的业主免收登记费,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交易管理费。 12.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从2008年起三年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市场促销。 14.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