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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8-11
【实施时间】 2006-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0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第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市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实行简化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国资委要求的材料,市国资委按简化审批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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