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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被监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和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省人民政府与6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C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5户企业、省政府重点考核的11户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3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实现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或万元产值能耗3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能源计量、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能源审计、能源统计、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等10项内容。 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能源管理岗位、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中长期节能规划等3项内容。 第八条 省百家节能行动企业评价考核,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施行,考核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