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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连续两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节能成果在本省推广实施一年以上,实现年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九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云南省节能奖评审表》; (三)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四)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提供上述(一)、(二)、(三)项材料;个人应当提供上述(二)、(三)、(四)项材料。 第十条 节能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初选后报省经委。经省经委组织评审后,提出拟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经委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 第十三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 (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