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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省经委审定。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年末考核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70分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 │考核指标│││││ │类型│分值│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 │││节能目标││签订责任│ ││50│责任书内│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书的6个 │ │││容│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行业主管│ │││││部门│ │节能目标│││││ │├───┼───────┼──────────────────────────────┼──────┤ │(50分)││到2010年│││ │││实现节电│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 ││50│││其他部门│ │││20%、节水│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20%。│││ ├──────┼───┼───────┼──────────────────────────────┼──────┤ │││建立节能│││ ││7 │工作协调│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定期召开会议, ││ ││││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2分。││ │││机制│││ │├───┼───────┼──────────────────────────────┼──────┤ │││编制节能│││ │││规划和制│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3分;制定年度节能工作措施2││ ││5 ││││ │││定节能工│分。││ │││作措施│││ │├───┼───────┼──────────────────────────────┼──────┤ │││分解和落│││ ││3 │实节能目│节能目标进行逐级分解3分。 ││ │││标│││ │├───┼───────┼──────────────────────────────┼──────┤ │││建立逐级│││ ││5 │评价考核│建立节能评价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3分;开展节能目标 ││ ││││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 │││制度│││ │├───┼───────┼──────────────────────────────┼──────┤ ││││转发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等;││ ││││监督下属部门执行国家、省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