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是加大对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良种良苗、科技、植保、防疫等方面对我省华侨农场的支持,省、市县两级政府实施的支农补贴、各项惠农政策和科技服务“110”、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要尽快覆盖华侨农场。加大对华侨农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快引进能够发挥华侨农场区位和资源优势的加工业、服务业骨干项目。 三是加快华侨农场社会事业的发展。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后,有关市县要按照统一规划、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原则,整合华侨农场与其周边地区的教育、卫生资源,加大公共财政对华侨农场社会事业投入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贫困生助学制度,并对归难侨子女给予适当照顾;完成中小学危房和卫生院“一无三配套”改造,改善华侨农场的上学、就医条件。 四是做好华侨农场的扶贫、救灾和救济工作。将华侨农场纳入全省“三集中”扶贫统筹范围,在实施联手扶贫、产业化扶贫、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场区及贫困归难侨适当照顾。将华侨农场及其人员纳入全省和有关市县自然灾害救助救济范围。 (六)加强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纳入有关市县的培训工作规划,并给予归难侨及其子女适当照顾。华侨农场下岗失业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政策。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参加市县组织的就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华侨农场有就业或外出就业愿望的人员,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等服务。将华侨农场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困难归难侨家庭子女纳入市县政府就业再就业援助范围,并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切实减轻华侨农场债务负担。2007年底前,处置完符合政策性减免规定的金融债务。对海南金友谊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由省财政出资买断。对“拨改贷” 历史遗留债务,省外事侨务办会同省财政厅商省建行按程序办理豁免手续。 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办社会形成的债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在核实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制定化解债务的办法,纳入市县化解政府债务方案统筹解决。对华侨农场拖欠省财政的周转金,经省财政厅核实后, 2007年底前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妥善解决华侨农场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其中,拖欠归难侨职工离退休金,全部予以清还,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由华侨农场核清,拿出还款的具体方案,三年内自行解决。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场按各自形成的债务自行处置。 (八)下力气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养老、医疗和低保问题。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将华侨农场未参保的职工(含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尽快纳入参保范围,并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准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华侨农场要多方面筹集资金,落实单位缴费,为中断缴费的职工补足养老保险金;确实困难的农场,可先行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先到先办”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4050”归难侨职工中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人员应纳入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或继续缴费,经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以上人员所属单位确无能力缴费的,对单位应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由于自然灾害或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拖欠社保费的,其滞纳金给予全免。 加快建立华侨农场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农场,要尽快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我省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以采取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归难侨职工给予补贴,补贴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退休归难侨职工,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人员,要按政策纳入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