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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扎实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使我州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逐年下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明显的防灾效益。但由于我州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州总面积的90%以上,加之,地质环境脆弱,又是地震多发地区,导致全州境内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据统计,目前我州境内共有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1142个,分布在全州10县、市的103个乡镇,威胁人员累计达到95680人。其中,威胁乡镇政府机关、学校等人口较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26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了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到我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出发,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扎扎实实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认真总结并继续实施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挂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学校,以及公路、小水电站等在建项目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楚政办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和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公路沿线高陡边坡的排查、监测和险情的处置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病险水利设施排查和监测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校区和周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查,以及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得到及时处置。
  
  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争取上级更多的支持,逐步对威胁乡镇政府机关、学校等人口较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有条件的进行搬迁避让,暂时没有条件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当地群众,因地制宜利用冬春季节,采取投工投劳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疏通排水,削坡减载、砌挡加固、植树种草等简易治理,改善环境,减轻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程度,以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2015年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楚政发〔2004〕26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做好防范。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建设管理中要严格把关,对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在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情况下,一律不得审批。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配套工程而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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