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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31
【实施时间】 2008-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2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在汛期前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层层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二是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测人员基本知识和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充分发挥好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作用。三是要做好各地质灾害点干部群众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分片或分点等不同方式,召开干部会、群众会、户长会,做好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主动防灾、科学防灾的意识和水平。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练,让当地群众熟悉并掌握防灾避灾的预警信号、避险路线及避险地点等常识,确保灾情发生时,周围群众能迅速且有序地转移避险,防止人员伤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监测人员的培训、地质灾害点干部群众宣传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化,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培训率要达到应培训对象的100%,每年的培训工作要在汛期前完成。
  
  (五)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部署,把地质灾害监测预防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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