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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3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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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在职培训。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常规性全员培训,提升知识层次,开阔视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今后三年全州各类公务员在职培训每年要达到1500人次。在职培训由州、县市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⒊深入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在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中深入开展以公共行政、公共政策、 公共经济为核心内容的公共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公共管理服务能力和执行力,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根据机关职能、工作方式的转变和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需要,深入开展与公务员岗位工作相关的管理、法律知识和办文办事的方法与技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外语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大力提倡少数民族公务员学习汉语,汉族公务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增进民族团结,提高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能力。
  
  ⒋切实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社区事业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和基层执法部门的公务员培训。每名基层公务员每年应累计参加不少于12天的轮训。其中,乡镇公务员要突出执行政策、依法办事、服务群众、改进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城镇街道公务员要突出依法办事、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发展社区事业等方面的培训;公安、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的一线公务员要突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培训。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训计划认真做好每年选派乡镇长赴港澳的培训工作。
  
  ⒌继续开展学历学位教育。积极鼓励、支持行政机关公务员根据专业对口、工作需要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每年全州要选派5名左右年轻优秀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支持公务员尤其是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参加其他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第二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力争到2010年使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5%以上。
  
  ⒍积极开展对口培训。借助湖北省对口支援博州的机遇,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培训。聘请湖北知名专家教授来我州讲学,提高培训层次和培训效果。广泛开拓内地培训渠道,每年选派50名县级干部、50名乡科级干部参加湖北省委党校及其它院校以插班为主的培训学习。
  
  三、实施途径和保障机制
  
  ㈠ 组织保障。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公务员培训纳入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要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和统一协调、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州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州直各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务员专门业务的培训;各县市负责本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㈡ 经费保障。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将公务员培训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各县市应高度重视并切实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经费投入,把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㈢ 加强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全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完善公务员培训考试、考核、学分管理、质量评估、办班申报等配套制度,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公务员培训使用统一印制的公务员培训证书,每人一本,规范管理。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新录用公务员一年内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晋升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任职之日起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对不按规定完成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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