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云南省省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我省大部分省属企业正在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努力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作用。但少数省属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没有按规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配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各省属企业要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和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做到有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组织领导、有监督检查、有激励和约束机制,把依法治企和规范经营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2008年底前,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名单附后)必须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职责,确定负责人,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其它省属企业也应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把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已经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完善制度。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各省属企业要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素质高、留得住、用得上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以适应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参加全国司法(律师)考试合格的人员。要通过内部选拔培养、社会公开招聘等渠道,尽快建立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要高度重视对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培养,制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支持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培训注册的人员,要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通过职称评定、建立激励机制等办法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对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聘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要强化“有为才有位”的观念,增强奉献意识,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