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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信息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报送、反馈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9条之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二)煤矿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井下紧急撤离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涉外事故; 5.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煤矿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煤矿事故。 第三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送 (一)报送时限 1.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属国有煤矿,乡镇小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规定立即报告至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市属国有煤矿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 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本局领导,并根据收集到的事故资料,立即编制《重大信息专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 4.事故初报内容不详细准确的,或抢险救援工作时间较长的事故,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收集事故及其矿井的准确信息,进行事故续报。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未遂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1次,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每天至少书面续报2次。 (二)报送内容 1.初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矿井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等情况。 2.续报: 煤矿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经济类型、行政辖区(区、县、市、乡镇)、死亡、下落不明人员、持证照(可更证初报)、重、轻伤人数,当班事故地点人数、安全撤离人数、事故类型、事故情况,市、区、县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再次续报时,主要汇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图及其相关资料。至事故抢救救援工作结束。 第四条 煤矿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信息调度中心,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负责向本局领导报送事故信息,传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委、市府报送事故信息。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重庆市委、市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本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及时跟踪事故抢救情况;负责传达领导阅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负责互联网对事故报道信息的搜集和本局门户网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